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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合法事由——以区分自行公开与他人合法公开为核心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  日期:2023.12.28  点击:2880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杨芳
个人自行公开与被他人合法公开其个人信息,二者存在本质差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的“不作区分,统一规则”与毫无限制的拒绝权之立场值得商榷。自行公开个人信息,意味着向不特定人作出了同意处理的意思表示。应从客观的信息处理者角度,对同意有效性及其具体内容作出解释。事先拒绝应当理解为明确框定同意的范围,是否有效依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为断;事后拒绝权不能被理解为任意撤回权;后续处理处于同意范围内的,信息主体无事后拒绝权。他人合法公开个人信息,意味着该信息处理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情形;若后续处理行为因目的兼容而与他人合法公开属于同一类型的合理使用,则信息主体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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