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船舶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船舶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2.因挂靠经营致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以船舶交付以及其后对船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状态作为认定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对于船舶所有权归属及到期船舶处分的内部约定、船舶建造、购买的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船舶租用、合伙经营等情形加以综合认定。
2025 02.11裁判要点: 1.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如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始终不统一。在行政审判中,应当从这两类行政行为在性质和目的上的区别入手,把握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暂时性的约束或限制,而不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的不利处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性、原则性区别。对涉案行政行为准确定性,对相关行政纠纷依法妥善处理。 2.行政机关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除依法采取外,还应注意强制措施的合理性。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理,应当综合考虑该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或潜在影响,并结合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情节等最终确定。
2025 02.11“净地”出让,即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系土地出让人的法定义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 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 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 (四)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由上述规定可见,“净地”出让,即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系土地出让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出让合同有“现状出让”约定等为由予以规避。
2022 11.02本案例虽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且标的额不大,但穷尽了民事诉讼所有程序,最终胜诉。本案程序脉络:一审调解生效—强制执行—法院发现错误—依职权启动再审—再审一审(胜诉)—再审二审改判(部分败诉)—高院申请复查被拒—市检申请民行监督—市检提请抗诉—省检支持抗诉—高院启动再审—依法改判(胜诉)。
2022 08.01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 04.02陈初道与儋州自规局、儋州市政府海域行政处罚与复议案二审判决书
2020 08.06